为提高服务大厅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创建“人民群众满意服务窗口”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和办事窗口。
第二条 办事公开制是指将服务大厅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服务对象公开,接受服务对象监督的制度。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服务对象利益相关的问题,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第三条 办事公开的原则
依法公开、真实公正、讲求实效、利于监督、相互衔接。
第四条 推行办事公开的目的
(一)提高各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方便来访者和群众办事。
(二)提高依法办事水平,严格办事管理权的管理。
(三)强化办事行为管理的监督制约,有效地遏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需要向群众公开的事项。
(二)涉及本公司内部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除要求保密事项外,均实行政务公开。
(三)本公司的职能和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公开。
(四)群众的权利和义务公开。
(五)政策法规公开。
(六)服务规范公开:公司承办的业务一律公开,包括许可事项公开、许可依据公开、许可主体公开、办事程序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费依据公开。
(七)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规定公开:将有关行政人员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公开。
(八)受理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公开:将投诉部门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
(九)工作人员违规责任追究公开。
第六条 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会议、文件、通告等方式公开;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三)通过政务公开专栏、意见簿、电子触摸屏、办事卡、挂牌等形式公开;
(四)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公开。
第七条 办事公开制度的落实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
第八条 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进行。
第九条 对办事公开不力或办事公开制度不落实的部门,按规定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